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乐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南站路68-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4MA5L53YG8W。
法定代表人:刘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霁,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乐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柳州乐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乐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违章
处理完毕,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柳州乐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乐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 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雷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