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辉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兴海县。
申请人: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乌兰县察汗诺。
法定代表人:山成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甘肃省榆中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辉宾、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21年4月15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青海庆华煤化有限公司向赵辉宾支付劳务工资4000元;
二、赵辉宾本人去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领工资并且写收据;
三、赵辉宾向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写承诺书一份,内容为:(1)赵辉宾与青海庆华煤化有限公司的所有劳动关系终止,以后没有任何财物争议;(2)赵辉宾对此劳务纠纷有保密义务;
四、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申请人赵辉宾、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经乌兰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宁军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 慧
书 记 员 付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