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廷彪,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春苹,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孝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慧,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杨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21)云2624民初81号民事判决,杨**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21年4月23日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截至2021年5月19日,未按照该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何 英 审判员 王汉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