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庆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焕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庆军与被告胡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庆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做租车婚庆的生意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20万元,其中微信转账6万多元,信用卡套现十几万元。借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法庭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胡焕玉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双方系朋友关系,2021年初胡焕玉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先后向李庆军借款170000元,并在2021年5月1日给李庆军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胡焕玉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胡焕玉向李庆军借款17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信用卡记录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胡焕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庆军借款1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胡焕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