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王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江波与被告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江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31日,被告王波向江波借款15万元,当面出具了欠条,约定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2019年,王波媳妇转账2万元给江波,偿还王波借江波的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未能清偿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波未能提供被告王波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详细身份信息,本院亦未能查证到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原告江波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守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宇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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