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晋丁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山西晋丁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永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