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科尔沁右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贾某,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某,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格某,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马某,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科尔沁右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某、格某、马某金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科尔沁右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退还原告科尔沁右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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