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焕淼,女,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
被告:董新会,女,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焕淼与被告董新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赵焕淼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赵焕淼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为2218元,由原告赵焕淼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玉乔
审 判 员 杜金荣
人民陪审员 蔡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