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6047685Y。 负责人:安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解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某某公司与解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解某某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解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司永宾 审判员 曹永涛 审判员 徐全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