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联芳,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志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孙浩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孙宁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孙君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与被告孙志凌、孙君跃、孙宁湘、孙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320元,由原告周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