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韩宪起,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审理经过 原告范娜与被告韩宪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2021年6月22日15时00分,原告范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范娜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娜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