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紫薇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谌灿球,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文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
被执行人:杨小翠(系被告文刚军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小翠、文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湘0923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杨小翠、文刚军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于2021年4月15日被执行人杨小翠、文刚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杨小翠、文刚军的银行、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情况,于2021年5月7日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杨小翠、文刚军的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杨小翠、文刚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2327.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2327.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