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学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锁海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林与被告锁海宁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林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且原告行使该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学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学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曹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所 婷 书 记 员 欧钧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