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新森茂木制品厂,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青梅林校院内。
经营者:任焕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健,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新森茂木制品厂与被告赵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新森茂木制品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新森茂木制品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舜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