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袁伟君,男,汉族,农民,岚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袁伟君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27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一、缴纳罚金5000元;二、缴纳违法所得130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袁伟君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伟君的银行存款1803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