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139号。 负责人:葛宇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勇,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龙,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被告李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勇、徐志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被告李静于2015年5月5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于2015年5月11日开始使用该信用卡,最后还款日为2019年12月30日,还款金额为100元。截至2021年5月17日,被告信用卡透支款合计欠款金额为55590.82元,其中包括本金30264.53元、利息12596.36元、违约金12729.93元。经原告向其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李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静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款项55590.82元及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等(按照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元,由被告李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都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伦恒亮 书 记 员 马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