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某某,男,回族,****年**月**日出生,系门源县人,现住:门源县青石嘴真红牙合西村。
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海晏县人,现住:海晏县西海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账户中的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无法举证,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海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222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