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谌和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罗山县。
被告:彭丽,女,约40岁,汉族,现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谌和珍与被告彭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以被告彭丽下落不明,待其查清被告彭丽住址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谌和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谌和珍撤回对被告彭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谌和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