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张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张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洁与被告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5月28日各向原告借款7750元、12750元,用于资金周转。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归还了8500元,尚欠借款1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艳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张艳尚欠原告张洁借款12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虽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仍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张洁借款本金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张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腾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孙丽娜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