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华行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西镇西川村。

法定代表人:贾媛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刚、邱志坚,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随州市九兴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北郊两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晓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浩军,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华行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华行公司)与被告随州市九兴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随州九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华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志坚、被告随州市九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浩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哈尔滨华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欠款67005.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随州九兴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2019年8月31日从原告哈尔滨华行公司购买铸造材料87005.91元。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货款20000元,未足额支付剩余价款67005.91元。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随州市九兴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货款属实,但我方已经支付了3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2日,被告随州市九兴公司从原告哈尔滨华行公司采购添加剂33.74吨,单价为1238.9381元,合计41801.77元。2019年7月12日,原告哈尔滨华行公司向被告随州九兴公司开具一张黑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47236元。2019年8月31日,被告随州市九兴公司又从原告哈尔滨华行公司采购添加剂32.1吨,单价为1238.9380元,合计39769.91元。2019年10月25日,原告哈尔滨华行公司向被告随州九兴公司开具一张黑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39769.91元。2019年6月13日,被告随州九兴公司向原告哈尔滨华行公司的银行账户转入1万元。2019年8月27日,被告随州九兴公司委托随州市随通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尔滨华行公司的银行账户转入1万元。2019年8月31日,被告随州九兴公司向原告哈尔滨华行公司的银行账户转入1万元。后原告经向被告催要剩余欠款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华行公司与被告随州九兴公司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随州九兴公司未按照约定足额向原告哈尔滨华行公司支付剩余价款57005.91元,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随州市九兴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华行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欠款57005.91元;

二、驳回原告哈尔滨华行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7.5元,由被告随州市九兴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2.5,由原告哈尔滨华行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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