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原告
耿鲜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
刘玉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案由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借款6060元整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60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1月29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原告耿鲜珂与被告刘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鲜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玉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刘玉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的各项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交《借条》原件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有刘玉清向耿鲜珂(身份证号:411621199912101449)借到人民币现金6060元整,保证于2020年1月14日还1800元,2020年1月21日还2000元,2020年1月28日还2260元,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借款金额的30%,借款人处显示刘玉清签名按印及身份证号、住址,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8日。该《借条》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律及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双方均应诚信、全面履行。《借条》载明的还款时间已届满,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于《借条》中约定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借款本金30%的违约金,故原告主张以借款本金60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1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不超出约定金额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总额应当以《借条》载明的借款本金的30%(即1818元)为限。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刘玉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耿鲜珂偿还借款本金60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18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玉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俊 南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 倩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