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负责人:潘兰珍,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永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达,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双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斌,浙江舟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童莉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第三人:黄庆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与被告李双伟、第三人童莉莉、黄庆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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