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茆大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徐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及职业不详,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茆大云与被告徐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茆大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茆大云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茆大云与被告徐婧系熟人关系。被告徐婧因资金周转之需向原告茆大云借款。被告徐婧借款后于2019年9月21日向原告茆大云出具借条壹份,借款金额为人民叁万伍仟元整,并注明还款日期为2020年1月。但是,被告徐婧借款后,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徐婧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茆大云与被告徐婧系熟人关系。2019年9月,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21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000元、20000元,另取现金13000元出借给被告,被告于2019年9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于2019年9月21日借到人民币叁万伍千元整,于2020年1月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原告故诉至法院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徐婧差欠原告茆大云3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为凭,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徐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不持异议。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徐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茆大云借款本金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徐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柯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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