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象山区民信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拖机道蓝天木材交易市场南区B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4MA5MUYOYOA。
经营者:阳健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程吉,广西建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让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冯卸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曹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邓振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象山区民信木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让柴、冯卸横、曹成、邓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象山区民信木材经营部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区民信木材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象山区民信木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象山区民信木材经营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