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金燕,女,1982年6月23日,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宋存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金燕与被告宋存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金燕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存志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金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宋存志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