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王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赵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王XX、赵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曾照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