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广安市岳池县滨河东路770号滨江国际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88353084M。
法定代表人:程桂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艳君,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邓刚,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