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保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号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优飞,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曾配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九公桥镇尤家村*组*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保家与被执行人曾配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湘05民终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线索。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准确有效的财产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曾配云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优飞律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依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的综合分析,本案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邹 其 审 判 员  李文玲 审 判 员  唐超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模信 书 记 员  高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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