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某,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高平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任村委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请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人民法院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的账户进行查询;2、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帐户人民币4330000元的存款。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4330000元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1年1月19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高平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33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