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运年,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袁金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肖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金辉、肖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3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文 辉 审判员 陈 柯 审判员 易大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