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志强,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王燕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张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志强与被执行人王燕利、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王燕利、张涛偿还朱志强借款47025元及利息。朱志强持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燕利、张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王燕利、张涛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7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王燕利、张涛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王燕利、张涛仅有2080.99元的存款,已成功扣划至申请执行人张涛账户。
2、查明被执行人王燕利、张涛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账户。
3、查明被执行人王燕利、张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燕利、张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朱志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王燕利、张涛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朱志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燕利、张涛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2080.99元,剩余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燕利、张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燕利、张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朱志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