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聂保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执行人闫振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名南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驻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闫振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振山银行存款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