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德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奥运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28号院3号楼。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德云因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奥运村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5行初413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3行终355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马德云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认为一、二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裁定,并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院查明

本案中,经审查,一、二审法院认定马德云申请公开信息为“京政地[2004]第82号结案表,382 698.51万元的具体使用发放情况”。就“京政地[2004]第82号结案表”,被申请人作出本案告知书,向马德云依法予以公开,并未增加或减损马德云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故马德云就该事项提起本次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中第三项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就马德云申请公开的“382 698.51万元的具体使用发放情况”,该申请事项系要求被申请人对涉及相关款项的书面材料、文件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并进行汇总,故马德云就该事项提起本次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上述认定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马德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马德云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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