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山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柳杨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兴山县。 被执行人:陈代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兴山县。 第三人:柳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兴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山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杨海、陈代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柳军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代柳杨海、陈代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并约定还款期限。现因第三人柳军未按约履行其书面承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追加柳军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家兵 审判员 田正清 审判员 黄选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