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鑫,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刘鑫诈骗罪一案,本院(2018)川0105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向执行局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罚金20000元,未追回的赃款142550元予以继续追缴并发放被害人肖芳。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车管、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志敏 审判员 霍 颖 执行员 邓焕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