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柴朝阳,男,汉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其温,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西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史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柴朝阳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柴朝阳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柴朝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被申请人山西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保全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柴朝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浩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