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日宾德力格,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萍,女,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霍保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陕西省靖边县。
被告白向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鄂托克前旗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刘忠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鄂托克前旗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城川镇金元街。
被告鄂托克前旗聚农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城川镇金元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6233993383283。
法定代表人刘忠世,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告山西太育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东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98553313,
法定代表人郭国亮,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生,男,山西太育种业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阿日宾德力格与被告白向丽、刘忠世、霍保国、鄂托克前旗聚农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山西太育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原告阿日宾德力格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自愿提出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日宾德力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阿日宾德力格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7元,减半收取161.35元,由原告阿日宾德力格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纠 凌 云
审 判 员 图 雅
人民陪审员 金达楞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牧 其 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