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瑞昌市,(系原告之子) 被告:九江靓驰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九江市浔阳区浔阳东路荷花垄荷花苑B1栋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MA35RLJJ8N。 法定代表人:游继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领风,江西共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2010194937。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春明与被告九江靓驰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平、被告九江靓驰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继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领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春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购车合同,退还购车费16900+3000元保养费用,并且三倍赔偿购车费用50700元,合计70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其他产生的鉴定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儿子(王学平)通过58同城二手汽车信息认识被告,双方在微信上约定好购买涉案车辆,并且在微信上被告就车辆信息介绍给原告,被告承诺涉案车辆黑色宝马车(现车牌赣G×××××)之前只是小剐小蹭,无任何其他事故。随即双方在2020年8月30号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购车金额8万5,原告支付了3000元定金给被告。在2020年9月4日办理了过户上牌,并且签订了购车按揭合同,以及支付了13900给被告。但是在过户之后通过保险以及4S记录查询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安全气囊报废,以及左后门被撞击轻微变形,前面保险杠以及大灯都因撞击更换过。与过户之前被告所描述的车况严重不符,随即与被告协商退车的事情,但是被告不愿意承担因为买车所花费的保养费用以及狡辩自己不知道车辆发生过事故的事实,被告作为从事该行业多年的业内专业人士,在被告收车的时候不可能不去检验车子情况,另外被告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在销售车辆的时候有义务以及责任如实的将车辆情况告知给原告,但是被告并没有如实告知。因此将被告起诉贵院,希望贵院能够公平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九江靓驰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在签订购买赣G×××××小汽车买卖合同并由答辩人已经办理完整的过户手续后,却一直没有履行三方合同的给付义务,车价为85000元,被答辩人仅支付6900元车款,其16900元中有6000元为保险费和其他手续费。被答辩人一直在正常使用该车辆,经查被答辩人2020年11月24日在贵州荔波、2020年12月4日在杭瑞高速有两起违章,2020年12月13日在瑞昌有一起违章,车辆既然正常使用,被答辩人是买卖合同的违约方,根本不是买卖合同的受害方。被答辩人之诉属于不诚实诉讼,且被答辩人存在恶意使用车辆的嫌疑。2、答辩人介绍被答辩人买车时,对该车辆是否存在重大事故是不明的,且被答辩人自己负有鉴别和查验测试车辆的义务,现被答辩人在答辩人与原车主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的前提下,仍然提出诸多赔偿费用问题并且继续使用车辆,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是为了逃避给付义务而进行虚假诉讼。其诉求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诉我买卖合同纠纷不成立,双方法律关系错误、主体错误、被答辩人诉讼目的存疑,恳请法院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约定车辆成交价85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6900元,2020年9月4日办理了过户上牌。后原告称在车辆保养时发现该车之前发生过事故,故要求退车退款,但双方因保养费承担的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来我院。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车辆保养费3000元,被告同意在车辆没有出现车损的情况下,办理好过户手续,退还原告169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二手车交易合同,且被告同意退还原告购车款169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赔偿购车费用507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卖车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8月30日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合同》; 二、被告九江靓驰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春明返还购车款16900元,同时原告王春明向被告九江靓驰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所购买的赣G×××××汽车; 三、驳回原告王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0元,由原告王春明负担671元,被告九江靓驰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庆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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