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喀什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什市机场路四巷4号平22-1。
法定代表人:刘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住所地喀什市托克扎克南路5号1幢6层8单元861。
法定代表人:王文平,分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云溪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延书,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喀什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08日立案。原告喀什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喀什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