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孩,男,****年**月**日出生,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升龙又一城C区1单元1202号。 法定代表人:秦和法。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孩与被执行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杨孩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002执1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李翰哲 审判员 姚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倬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