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先予执行用)
原告隋善春,男,68岁,1951年3月15日,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
被告邹本祥,男,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X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请求的具体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写明决定先予执行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写明先予执行的内容及其时间和方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