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社县东升西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曹兆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榆社县。
被告:董永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榆社县。
审理经过 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永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