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阎军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大连新恒远汽车修配厂,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国防路160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103QU58F。 法定代表人:夏尊伟,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阎军霖与被执行人大连新恒远汽车修配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所依据的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金劳人仲裁字(2021)第1240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213执26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赵洪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