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禄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邵阳新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成建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玟洁,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本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紫玲,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斯嘉,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邓禄平与被告邵阳新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泽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禄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被告新金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峻、邓玟洁,被告广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紫玲、吴斯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邵阳新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车款175300元;二、被告邵阳新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车辆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25900元;三、被告邵阳新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车辆购置税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四、被告邵阳新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鉴定费用5000元;五、被告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六、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新金泽公司答辩要点:一、新金泽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原告的行为,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存在销售欺诈的事实,原告关于新金泽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二、新金泽公司给原告所购车辆加装精品配件属合法加装,所加装的精品全部属于正规合格产品,新金泽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三、原告关于不知道其所购买的车辆的“一键启动”等配件是加装件的主张,与事实完全不符。四、涉案车辆及加装配件都属正规合格产品,局部配件是否存在质量瑕疵与原告所主张的基于消费欺诈行为而产生的退一赔三赔偿责任没有任何关系,即便加装配件出现质量瑕疵,合理的维权方式是通过三包责任予以解决,而非主张退一赔三赔偿责任。综上,原告针对新金泽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告广本公司答辩要点: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也未能举证证明广汽本田公司存在销售欺诈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广本公司已通过车型型录、公司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了详尽的车型信息,完成了车型信息对社会的公示,全部履行了车辆信息的公示告知义务,充分确保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原告购车同步获得的《用户手册》亦明确提示加装非广本公司原厂配件的相关风险。原告与新金泽公司签订的《销售定购合同》明确约定“另购用品与加装件:车爵版”,证明原告购车时明确知悉涉案车辆并非原厂出厂的“舒适版”,明确知悉“一键启动”等功能并非原厂出厂配置,也清楚知晓加装非原厂配件的相关风险,主张广本公司对销售环节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法律根据。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围绕车辆购买时是否被欺诈,是销售环节的争议。广本公司并未参与涉案车辆具体销售环节,不存在实施销售欺诈的前提条件,不应当承担销售欺诈的有关责任。四、原告在无任何事实依据下主观臆断广本公司默许加装非原厂配件,诉称广本公司应对销售欺诈问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法律根据,欠缺民法基本常识,应当予以驳回。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18年1月16日,邓禄平在新金泽公司购买了一辆车辆型号为HG7205ABC5A的雅阁牌轿车,当日,双方签订了《销售定购合同》,约定车型为雅阁,颜色为珍珠白。车身价175300元,包含代交购置税(购置税为13743.59元),委托代交车船税及保险费7000元,上牌代办费800元,总金额196800元。约定了“另购用品与加装件:车爵版、原厂太阳膜、挡泥板、方向套、地毯。”合同签订后,邓禄平实际支付了196800元,新金泽公司向邓禄平交付了车辆。

2、2019年5月23日,邓禄平在适用涉案车辆过程中,发现一键启动失灵,并且出现了车门遥控失效等问题。2019年5月27日,涉案车辆在红河惠田汽车经贸有限公司维修,对电机、起动机进行了更换,由广本公司进行保修,邓禄平未支付修理费用。

3、2019年12月26日,湖南鸿运来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涉案车辆为广本公司出厂的2.0CVT舒适版,车载蓝牙系统、无钥匙启动、远程启动、十寸导航系统、行车记录仪、巡航系统、皮质座椅、主驾驶位座椅电动调节、倒车雷达为出厂后加装。加转工艺使原车辆出厂自带的两种防盗装置失效,加装电器元件后,增大了故障发生的几率。为此,邓禄平花去鉴定费用5000元。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相关信息的权利,经营者负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本案中,邓禄平购买的汽车系新金泽公司在广本公司原装出厂的“舒适版”车辆的基础上进行加装之后的车辆,新金泽公司与邓禄平签订的《销售订购合同》明确约定了:“另购用品与加装件:车爵版、原厂太阳膜、挡泥板、方向套、地毯”,从上述约定可以看出,“车爵版”属于另购用品与加装件,据此邓禄平主张新金泽公司将“舒适版”轿车作为原厂的“车爵版”轿车进行销售构成欺诈的主张不能成立,故邓禄平以其受到欺诈为由要求新金泽公司退还购车款175300及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525900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新金泽公司未向邓禄平详细告知“车爵版”具体、全面、明确的信息以及价款等问题,在销售时统称为“车爵版”,本院认为作为普通消费者的邓禄平,在商品信息获取上处于不利地位,而加装的“车爵版”的具体信息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具有一定的影响,故本院认为新金泽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邓禄平的知情权,对此新金泽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新金泽公司加装的配件影响了车辆的防盗功能以及增加了故障发生的几率,且实际上涉案车辆于****年**月**日出生了无法启动的故障,本院酌定新金泽公司向邓禄平赔偿40000元。广本公司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且邓禄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广本公司存在侵犯其作为消费者权利的行为,邓禄平要求广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邵阳新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禄平40000元。

二、驳回原告邓禄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81元,原告邓禄平负担5278元,被告新金泽公司负担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荣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方牡东

书记员刘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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