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亚莲。 被执行人:金会国。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亚莲与被执行人金会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凯 审判员 马永生 审判员 毛 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蔺秀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