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邵县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柏树社区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进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柯,湖南厚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曾冰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新邵县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冰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新邵县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邵县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邵县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邵县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