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祖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正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丹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秀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法定代理人:包某,系杨某母亲。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祖华因与被上诉人包某、杨丹俊、朱秀群、杨国庆、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4民初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对死者杨玉奇是否存在酒驾、秦祖华是否存在超速行驶等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4民初9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祖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