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高三女(曾用名:高秀兰),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

被执行人王金龙,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张艳萍,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三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金龙、张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三女依照我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王金龙、张艳萍应给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81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90元。我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申报表及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3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艳萍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圪台社【不动权证书号:蒙(2020)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产一处,上述房产所附着土地性质为农村宅基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内0602执5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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