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婉红。

被告:李新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张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建华与被告李新明、张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建华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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