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蒙文龙,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广西明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翠屏路399号金创中心15楼。 法定代表人:韦书利,主任。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韦雪清,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蒙文龙因与被申请人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韦雪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桂1302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蒙文龙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7)桂1302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与理由:1.本案遗漏当事人,原审追加了蒙文龙作为被告,但未追加蒙春的女儿韦希媛、蒙春的母亲蒙美兰作为被告。2.本案为《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购房人为蒙春,担保人为韦雪清。蒙文龙不是当事人,判决蒙文龙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3.蒙春的遗产尚未分割,原审以蒙文龙未明示放弃继承蒙春遗产而视为愿意继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蒙文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 杰 审判员 黄正光 审判员 谢丽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彦辰